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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江苏网,报道了一案例:程某一审败诉后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其中使用“原审判决厚颜无耻”等辱骂性言辞并拒绝纠正。南京市秦淮法院依法对其开出罚单:拘留10日、罚款8万元。法院认为,程某的相关侮辱性言语指向作出判决书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秦淮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窃以为,该罚款值得商榷。在上诉状中出现不雅语言,包括粗鲁、尖刻、粗话、侮辱等情绪语言,是修养不够的表现,且无济于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必须反省、检讨,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法院尊严的挑衅。但,尽管如此,却仍是对法院批评的言论自由范畴,因为判决是法院作出的,当事人针对的是作出判决的法院,而非针对作出该案件的承办人。该承办人在本案中也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是法院承担的。南京法院把侮辱法院,理解为侮辱该案的司法人员,是扩大了范围。承办人见到这种上诉状,固然不爽,但也不必自行对号入座,不如直接删之,不理。再者,以罚款金额而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譬如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不过五万,而一个当事人上诉状写了四个字就罚款八万,两相比较,岂非官家的面子重,而公民的生命轻?!法院的尊严,来自公正的判决,如此罚款又何来让社会信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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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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