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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热播之际,网上也出现各种盗版片,剧透了未播放的后面几集剧情。于是制片方向警方报案。报了两个罪,说泄密者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此案,报侵犯著作权正确。根据刑法第2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电视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该罪门槛也不高,个人违法所得数额3万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复制数量500份以上的即构成。单位犯罪的数额是个人犯罪数额的三倍。故不要在网上乱传,否则不只是民事侵权,而是刑事犯罪了。

 

但报侵犯商业秘密罪,则是报错了。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电视剧的剧情,有版权,但非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且没有实用性,别人剧透并不能以此来生产经营,故非刑法上的商业秘密。当然,剧情还是有一定价值并有保密性的,泄露剧情,会减少看点,但其充其量是违反保密约定的民事侵权纠纷或商业不正当竞争,与刑事报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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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01篇文章 5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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