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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通过,由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有人认为这是一大亮点,谬矣!

其一、就立法而言,新拆迁条例是行政法规,是政府立法,那么行政机关怎么可以规定法院的干活呢?显然,行政机关越俎代庖了,把自己当成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了。须知,法院的职权是法定的,是否进行司法强拆,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司法强拆涉及土地房屋、涉及被拆迁人的人身权利,这些都是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土地法、物权法调整的范围,而一个低阶位的拆迁条例,居然把这些上阶位的法律都撼动了,不能不说是越权。

二、就实际操作来言,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区别多大?如果司法是独立的,法院可以制约行政权,那么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当然大不同。但我们的法院,并不是独立的,而且其财政是受到政府制约的。一言以概之,法院不敢得罪政府,只能顺从政府。所以,司法强拆是换汤不换药,最后该拆的还是拆。新拆迁条例不是换了个新马甲而已,始作俑者的政府反而躲在后面,把法院推上了第一线。

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带来唯一的一点进步,就是法院的程序正规一点,会阻止一些出格的非法拆迁,但这个进步是那么的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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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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