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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察官杨斌,离职后,向广州律协办理实习律师手续,被要求开具“14周岁至今无犯罪记录证明”。杨斌只是递交了户籍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未涵盖全部,故实习不批。杨斌不服,认为律协的“14周岁至今”规定,是增设的行政许可,故起诉要求律协履行实习登记职责。昨日,广州越秀区法院,驳回杨斌起诉。理由是,律协对实习人员考核的职责是行业管理职责,并非行政管理职责,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窃以为,此案各方,没有真正弄清争议所在。杨斌的诉请,其实是实习律师入门许可,但对此法律是空白,法律没有明文授权司法局或者授权律协予以许可。而律协对实习律师的管理,是指对已入门实习律师的管理,不包括对实习律师的入门许可。申请者只是普通公民,既未入行,又何来行业管理。所以法院以律协的规定来驳回起诉,是牛头不对马嘴。此案的真正争议是,对于实习律师的入门,在尚无明确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下,律协实际上代行其许可职责,此许可是否合法?再引申到“14周岁至今”是否增设许可条件,才是案件核心。可惜各方都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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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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