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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昌一个初中女生,在超市购物时,被怀疑偷窃(巧克力等),并被超市人员指责及搜身,在其母赶到交涉后不久,自行坠亡。大量群众聚集超市,要求给个说法,引发公共事件。

此案,法律上是个很普通案件。首先调取监控,认定是否有藏匿行为,此为基本事实。其次对涉嫌偷窃的程序处理,超市只能报警或者合法交涉,而不能侮辱,更不能搜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 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故超市侮辱、搜身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女生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若其母对她有责骂,则也要查清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固然,超市为了保护自己合法财产,可以采取一定的私力救济,譬如询问当事人,或者在当事人同意下打开衣袋,但超市并无强制力,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则只能报警。再次,对涉嫌偷窃的实体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对盗窃者处以拘留或罚款,但是对于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本案中该女生如果不满14周岁,不罚,若已满14周岁,因巧克力金额少,情节特别轻微,也可不予处罚。最后,无论是否治安处罚,在民事上,根据《侵权责任法》,未成年造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赔偿。

 

这是一起很轻微的治安事件,但却出了人命,并引起聚集,很令人遗憾。窃以为,主要有四大原因,第一是超市处置不当。初中女生有过错在先,但超市的过错更大。滥用私力救济,侵犯人身,这是造成事件的主要原因。第二、其家教,没有养成良好习惯,也是重要原因,尤其突发事件时,监护人对子女的教育方式要妥当,不能简单粗暴,那样会过犹不及。第三是对初中女生的同情以及仇富心理。《左传》曰:“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何况是一个未成年人呢?何况只是巧克力?因小过,而失去生命,则罪在谁!社会亦有罪也。当前社会撕裂,仇富仇官的阶层心理,一触即发。第四、社会缺乏一个宣泄、疏导民众情绪的平台。如果可以通过民意代表(譬如人大代表),或者合法集会来表达诉求,则也不会出现影响公共秩序的聚集了。此案虽小,见微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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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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