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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人金阿欢,是“非诚勿扰”商标权人。其通过商标侵权诉讼,迫使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改为“缘来非诚勿扰”。可见,法律之威力,一纸诉状让一个闻名遐迩的节目改名,亦可见商标权之重要性。不过,金阿欢旋即也被华谊公司起诉,理由是“非诚勿扰”商标侵犯了华谊电影“非诚勿扰”的海报著作权,即商标侵犯了其他在先权利。查商标网上的“非诚勿扰”四个字以及排列,与华谊海报高度类似,是有侵权之嫌。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因此,一旦认定“非诚勿扰”商标侵犯华谊海报著作权,则法院会判决停止使用该商标。即,虽然持有商标,但无用武之地。此时,江苏电视台还可以用回“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吗?

 

还真是一个问题。因为《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中间略)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按该条规定,在先权利人申请宣告无效的时间为五年,而“非诚勿扰”商标是2010年注册的,迄今已逾五年,不能宣告无效,即继续有效。如果继续有效的商标,又被法院认定停止使用,那么除了使用权外,是否还以其他权利呢?譬如禁止江苏卫视使用以及索赔权。对此法律规定是空白。法理上,若商标本非原创,是侵权物,则其所得利益都应是非法,不予保护,但这又与商标法的五年规定有悖,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不衔接,故难解。本案一波三折,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华谊能否围魏救赵,救出江苏卫视,有待于司法实务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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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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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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