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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草案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可以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开募捐;”

  

        窃以为,该条不妥。其一、属“因噎废食”。因出现虚假个人募捐,而一刀切禁止之,并不明智,因社会中存在更多真实的个人募捐,并获得实效。其二、有垄断募捐之嫌,或断真正灾民之路。灾民有难,只能求助于慈善组织,多了一个慈善成本。万一慈善组织办事不力,则是空耗其力。慈善法有指引民众捐款给官方募捐组织之意。但近年来,一些官方募捐组织,办事官僚,不思进取,甚至有丑闻,屡被诟病,须改革之,方能唤起民众之捐款热情,而简单以法律牵引之,恐怕效果有限。其三、《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募捐是公民获得社会物质帮助的一渠道。禁止之,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似有违宪之嫌,应慎重。

       

个人募捐,应受到社会监督,是理之固然,以防止奸诈之徒利用此谋利也,但个人募捐亦是公民之求救权利,以获得社会帮助之道,不可轻易堵塞,故权衡利弊,以限制之为妥。此种限制,事前可以规定条件,譬如募捐金额大的,须备案,而事后,若查明虚假募捐,定以诈骗违法犯罪处罚。事中,则允许民政机构、社会力量介入调查核实等。如此,不废民路,又多一募捐渠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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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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