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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了一则奇特新闻:“岳阳一当事人称被法官咬穿面部致毁容  法院:他咬我的手指疼痛难忍后反咬”。原来,法院的判决书上数字有误,叫当事人送回修改,当事人不满。下班后,与法官在公交车上冲突。对于冲突,当事人说“何法官将一根手指抠进我口内,我就顺势咬了一下后就松开了,被咬后的何法官猛的咬向我的右脸颊。随后找了一把刀追我,我只好跑进了旁边的派出所。”何法官说““董先生将判决书送来,进行更换,嘴里不时飚出脏话。下午4点多钟,下班后我就去赶公交车,上车后,发现他跟了过来。当时董先生嘴里又在骂脏话,引起周围乘客哄笑,就伸手推了一下,要求对方停止辱骂,没想到将对方推倒,随后董先生站起后一下扑到了自己身上,压了下来。我赶紧推开他,右手食指不小心伸进他的嘴里,被他咬住不松口,看他还想咬其他部位,我就咬了他的面部一下。随后在路边找了一把杀鱼刀,一直追着进了派出所。”岳阳县法院杨院长说,法官是在下班后遭遇当事人纠缠,才出现该事件。政法部门很重视此事,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此案折射基层司法现状,没有律师代理,当事人与法官庭上、庭下肉搏上阵,悲哉。就前因后果来说,送回判决书修改后,本就该结束。当事人在法官下班后,在公交车上随之,行为不当。法官伸手指于当事人嘴里,被咬自是意料之中,而反咬当事人面孔,则是彪悍过头矣。故此案,非正当防卫,而是互殴,双方都要承担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事后持刀,更是不妥。唐律疏议规定“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谓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又来杀伤者,是名「绝时」,从故杀伤法”。假如本案,有律师代理,律师与法官专业交流,则必不会发生此种人身冲突。如今却是当事人毁容,法官亦将被追究责任,谁之过?乃法治不昌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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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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