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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报道,杭州糖炒栗子小老板方某,因在其糖炒栗子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被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罚款20万。理由是,使用“最”字,违反广告法第9条。根据该法第57条,处以最低罚款20万。这个罚款,让人吃惊。假如被罚的是一个利用虚假广告获益的中、大型公司,可以理解,而罚一个获益无多的小老板,畸重了,若是小贩,岂非倾家荡产了!在法律上,也有悖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当。

 

问题出在《广告法》。《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罚款是20-100万,起点太高。《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当。若虚假广告,所害不大,不应大动干戈。假如一个卖大饼油条的小贩,每天销售几百元,自称天下第一,也要罚二十万吗?显然,罚款金额,宜有弹性,使处罚适当。

 

那么,对于轻微违法,是否可以先责令改正,不改再罚?《行政处罚法》并无此规定。再如本案,对于轻微违法,是否可减轻处罚呢?查《行政处罚法》第27条“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可见,非法定情节,也不能减轻处罚。

 

故本案走入死胡同了。严峻的立法,僵硬的执法,使得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也开出20万罚单,拿大炮轰蚊子。被罚者不服,舆论也认为不合情理,但要纠正,却颇为困难,立法之误也。窃以为,对于广告法的20万起点罚款,要调整,譬如规定为1万为起点,或者增加程序性规定,对于第一次违法的,改正后的,可以不罚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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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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