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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动车乘警给女旅客下药的新闻,让人震惊,这个社会太没有安全感了。报道称“昨日下午,武汉一名年轻女子与母亲从上海乘动车返汉途中,称被列车乘警长下药,并被要求一起观看黄色视频。女子察觉后报警,目前铁路警方已介入调查。武汉铁路公安处回应:涉事民警已被停职。”

 

从法律上来说,下药(估计是春药,以鉴定确认为准)是手段,看黄色视频则是进一步诱惑,目的很可能是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在刑法上涉嫌强奸未遂。以下药为手段而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下药已经是犯罪着手(而不是犯罪预备,预备是准备药物),因被女生察觉,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类下药犯罪,在古代也是严厉惩罚。譬如唐律疏议规定:「即卖买而未用者」,谓买毒药,拟将杀人,卖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流二千里。——亦即,买了药,就要处罚,何况下药?因为买药本身已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法律所不容许也,何况下药者是警察身份呢?!所以,本案要以刑事案件侦查,而不能以猥亵、调戏之类治安处罚轻纵,不了了之。当然,以上报道主要是被害人一面之词,乘警也会辩解其意图,是否有罪,最终根据证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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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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