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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兰州晚报报道,一个十二周岁学生在放学路上自杀,法院认为两位老师有过错,判决学校承担40%责任(家长40%责任,学生自己20%责任)。西固区法院认为:班主任因班里的几名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去网吧上网,而对这些学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电话通知这几名学生的家长来学校,这让死者刘同学感觉到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心理负担。英语老师当着其他同学的面提醒注意个人卫生,这在刘同学本就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又使其多了一分难堪,这是造成死者自杀身亡的原因之一。

 

少年的自杀是个悲剧,家长、学校、社会各方面都要检讨教育方式、方法。但就本案而言,老师的说教是正常范围之内,学生去世是意料之外,故认定老师过错侵权过于牵强。按法院的逻辑,发现学生去上网吧,就不该叫家长来批评了?如果因为正常批评而要赔偿,以后哪位老师还敢、还愿对学生批评教育呢?显然,法院没有分清过错侵权与正常说教的界限。老师使用侮辱性语言或体罚等不正常说教,才是过错,若是正常说教,何错之有。故本案法院判决错误,难服人心,且让老师成为高风险职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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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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