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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7南宁联合调查组公布律师裤子撕烂事件”调查结果要点有二:

 

其一、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窃以为,调查组查清了事实(有录像,一看即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避重就轻。具体有二:

 

其一、脚踏胸口,是殴打行为。何谓殴打?查《唐律疏议》第302条:“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撮挽头发,或擒其衣领,亦同殴击以否?答曰:条云,斗殴谓以手足击人,明是虽未损伤,下手即便获罪。至如挽鬓撮发,擒领扼喉,既是伤杀于人,状则不轻于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可知,殴,即肢体接触相击,下手即是,抓头发、勒喉咙都是,举轻以明重,脚踏胸,岂能不是?!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为对外公布,且有悖宪法赋予公民之监督权,不应引用,而应提起违宪审查。试问,国家机关若以文件形式禁止公民在其办公场所拍照、录音录像,岂非是变相立法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且查其文件,其云制定文件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然而以上法律何尝曾授权最高法院制定不许公民(在法庭之外)拍照、录音录像之文件?!

 

 

在全国法律人众目睽睽之下,联合调查组之结论草率而悖法理,贻笑千古。期待出一个公正而符合法律的正式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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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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