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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即借腹生子,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固然,代孕协议违背善良风俗,无效,但是所生子女是无辜的,法律上还是要赋予其母亲,以利于抚养与教育。那么代孕子女的亲生母亲,是代孕者,还是提供卵子者?法律上尚是空白。最近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全国首例失怙代孕龙凤胎监护权归属见分晓》一文中认为“分娩者(代孕者)为母,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亦与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

 

窃以为,从生物学来看,子女的基因来自提供卵子者,各种遗传也来自卵子,故提供卵子者为亲生母亲更为适宜,而代孕者提供了生育环境,血浓于水,也可以是母亲。唯现实中,代孕者容易找到,而提供卵子者未必能找到,故此时以代孕者为亲生母亲亦可。换言之,代孕子女可以有两个亲生母亲,一个提供卵子者,一个代孕者,但前者是第一顺序,后者是第二顺序,有一则无二,无一则二为一,以此解决,不失为一个方案。

 

 

附:上海一中院之二审案例:一对再婚夫妇想要孩子。男方通过代孕公司,找到卵子与代孕者,生下一对龙凤胎。之后,男子去世。爷爷奶奶与女方就孩子抚养权发生争议。一审判决抚养权归爷爷奶奶,因有血缘关系。二审认为女方与孩子虽无血缘关系,但已形成继子女关系,故改判抚养权归女子。

 

法院对提供卵子者与代孕者,未作论述,但实际上,这是不能回避的重要法律关系。盖孩子的监护权应该首先属于亲生母亲。如果提供卵子者与代孕者也来争取抚养权,案情会相当复杂,而法律价值也相当巨大。一中院以继母关系下判,以此排除亲生母亲的抚养权,巧则巧矣,但对代孕的见解亦是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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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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