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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628一女大学生微博爆料,627日遭到了自己实习老师、南方日报某记者的诱奸。对此,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称,已经组织进行调查。广州市公安局表示,目前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诱奸,只是社会用语,并非法律术语,一般是指被诱惑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则要看其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女方的意志。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被迫发生关系,有的事后反悔,不一而论。就如本案而言,现场未见激烈反抗,但是又及时报案,给人似罪非罪的疑案之惑。最终是否有罪,要看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由法院审判认定。

 

窃以为,刑法保护妇女性权益不周,只是规定一个生硬的强奸罪,而强奸罪的举证颇不容易。对于利用权势的诱奸,违反伦理,侵害妇女权益,可以考虑立法直接定罪,但处罚程度,比强奸罪略轻。可参见台湾刑法第228条规定“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实中发生的诱奸,大多含有有权势因素,譬如厦门博导诱奸学生案,如本案中记者利用其职权案。简单地说,是利用权势之便,行其私欲,而女方或有所迫或有所求,而被苟且。此种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光道德不足以防止,应以刑法制裁之。

 

事实上,在古代,亦有此法律思想。如唐律疏议第186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该法规定官员不得取本辖区女子为妾,就是防止利用权势获占取女人之意。同时,也是防止性贿赂,即女方有所求而娶的,以和奸论,对于为了达到请求利益目的女方,也减二等处罚。

 

综上,现有法律对于利用权势获取财物,譬如贪污贿赂罪,已经基本规范,而对于利用权势获得占取女方,则缺乏相关规定,应该立法填补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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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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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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