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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亚中院二审维持一起正当防卫刺死人无罪案。案情是,陈某夫妻在工地上加班,四工友调戏陈妻,且辱骂、围殴陈某。陈反抗,以刀刺之,死一人,伤三人。事后,检察院指控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无罪。理由是,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孤身一人面对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实施的防卫(其中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公诉机关不服判决,提出抗诉,三亚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此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正确,而检察院的抗诉,令人费解。因为,本案中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陈某妻子被调戏,且自己生命安全也受威胁的情况下,安能不以死相博?此乃人之常情也。至于刺死无赖,是以杀止杀,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实,现代刑法的正当防卫,规定是后发制人,已是失去先机,而在古代更有先发制人防卫的规定,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深夜无故闯入家的,非奸即盗,故法律允许主人可以先动手杀之,以绝后患。由此可见,唐律的防卫思想更为超前。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被认定正当防卫无罪的案件很少,更多的是认定为防卫过当有罪(故意伤害罪),何也?窃以为,主要是因为生活中执法人员滥用暴力甚多,譬如城管、拆迁之类的,此时老百姓的反抗,大抵都是正当防卫。如果法院都依法认定正当防卫,无疑是长了百姓的志气,隳了执法人员的霸气,此非权力者所欲见也。所以,法院只能在三亚这类案件中,无关政府工作人员执法时,大胆、硬气作出正当防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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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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