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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李翔教授,在司考专用资料上编了一道神题。该题因与王宝强离婚案中的经纪人出轨暗合,以及,结合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咬死人事件,故引起热议。

  

原题如下:“王某因其妻子与经纪人出轨,对其妻子怀恨在心并打算杀掉她。王某上网搜索杀人方法大全,突然想到不久前某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致死的事件,再想到此前其与妻子数次在车上吵架,其妻子都有不愿与其同车下车步行的习惯,且很晚回家(其实是去找经纪人去了)。于是,王某经过深思熟虑,好言相邀其妻子共同去野生动物园游玩。当车子在野生动物园行进过程中,王某看到“禁止下车”的标牌时,停下车故意用语言刺激其妻子,其妻大怒,欲下车步行,但同时也看到了“禁止下车”的标牌,但是王某的妻子以为“禁止下车”和原来读书时候教室里写的“禁止玩手机”和商场里“禁止吸烟”以及通常社会上标语的“禁止乱扔垃圾”一样,于是下车步行,刚走两步,就被正在散步的一对雌雄老虎叼走了。王某看着老虎远去的背影,心中窃喜,胸中压抑多年的恶气总算出掉了。好爽啊。”分析:王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之后,李教授通过微信公号公布了他的答案:“尽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但因为缺乏刑法上的杀人行为,并根据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行为人难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但他强调,他公布的答案并非绝对的标准答案。

 

鄙人不同意李教授的答案。商榷如下。虽然男方没有亲自动手杀人,但其精心布局,无形之中,使得女方丢掉性命,属于谋杀。其杀人手段就是引诱去动物园前后的一系列行为。只是,此谋杀是否能成功,还要看女方的反应,有一定偶然性,但其杀人的意图、杀人的手段是昭然的。

 

再看唐律疏议的规定,是斗杀罪,即比谋杀稍微轻点的斗杀。其第385条“诈陷人至死伤”规定:“诸诈陷人至死及伤者,以斗杀伤论。谓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疏】议曰:谓津济之所,或有深泞,若桥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云「津河平浅,船桥牢固」,令人过渡,因致死伤者,「以斗杀伤论」。称「之类」者,谓知有坑阱、机枪之属,诳人而致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问曰:诈陷人渡朽败桥梁,溺之甚困,不伤不死,律条无文,合得何罪?又,人虽免难,溺陷畜产,又若为科?答曰:律云「诈陷人至死及伤」,但论重法,略其轻坐,不可备言,别有「举重明轻」及「不应为」罪。若诳陷令溺,虽不伤、死,犹同「殴人不伤」论。陷杀伤畜产者,准「作坑阱」例,偿其减价。

 

唐律的这条规定,相当精密。利用自然条件,把人骗去送死,是斗杀。如果没有人员死伤,也作为殴人不伤处罚。造成牲畜死伤的,则要赔偿。可见,唐律是处罚这种狡猾的作案人的。 现在的刑法,有“四要件”“三阶层”理论,而唐律疏议则完全是靠对行为的立法来制裁犯罪的。其立法高超,就如唐诗,后世不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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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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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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