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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达州消息,919日,宣汉县柏树镇发生一起意外事故:一个11岁男孩从5楼天台不幸坠亡。经警方调查,男孩的爷爷奶奶因将钥匙反锁在家中,在用绳子将男孩从5楼天台吊到4楼家里拿钥匙的过程中,绳子断掉导致悲剧发生。爷爷奶奶对小男孩的死因无任何异议,属于意外事故。

 

这是个悲剧,大家都很难过,爷爷奶奶也痛不欲生、悔之莫及。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意外事故,不是意外事件,而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为,众所周知,在5楼用绳子吊小孩,是个高度危险的事情,万一绳子断了、松了,或者小孩顽皮挣脱绳子,后果都不堪设想。故这种危险的事情不能做。钥匙掉了,可以找开锁匠,或者干脆砸门换锁,而不能为了省钱,让小孩冒这么大的危险。

 

在刑法上,意外事件与过失区分也明显。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可知,意外事件是不能预见的,而过失是可以预见的,而吊小孩的危险是完全可以预见的,故本案大人的行为是过失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虽然,爷爷奶奶也已经很后悔内疚,但他们的这个做法是错误,必须制裁一下,以告诉全社会,大人(尤其是监护人)照顾小孩必须相当小心,否则出了事,是要坐牢的。在这点上,不能因为亲人而被豁免责任。事实上,很未成年的伤害是监护造成的,正是亲人的不小心导致儿童伤亡,譬如大人把小孩锁在车里而被闷死等。法律必须和划出红线。亲人过失伤害小孩的,也要追究责任,以此加强对小孩的保护,同时警醒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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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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