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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修改叛逃罪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叛逃罪原条文是(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两相比较,可见:其一,降低了入罪标准,叛逃罪原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条件的,现在是“情节严重”的模糊操作了;其二、提高了量刑标准,叛逃罪起点刑原是五年以下,现在提高到五年以上。这些说明了,国家对叛逃者打击的强度和力度在加强,以遏制贪官的外逃,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但从法律操作技术层面来看,叛逃罪的修改,只是宣告性的,实际效果并不乐观,其一:嫌犯都已经叛逃到国外,一般不会回来,适用这个罪的意义不大。其二、如果希望嫌犯回来自首,应该减轻刑罚来吸引,现在是加重刑罚,嫌犯更不会回来了。其三、以含糊不清的“情节严重”为标准入罪,会让正常出国的公务员也提心吊胆。所以,这个亡羊补牢的条文,很可能沦为雷声大、雨点小的具文。

在法律层面上,遏制贪官外逃,一方面是事先预防,加强出入境的管理,另一方面是扩大引渡,把贪官引渡回来。当然,从根本上来说是反腐败,从源头上遏制贪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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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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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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