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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吃穿山甲案”破案了,嫌犯是厨师与私营企业主,而唯一涉及的官员,之前已因他事被逮捕。本案源于一年轻港商在微博称:在广西考察期间,在当地“李局长”、“黄书记”的邀请下,在其办公室吃了煮穿山甲”。如今“经查”,李局长“子虚乌有”,“黄书记”下落不明,考察团毫无关系,只剩下可怜的穿山甲是真的了。于是厨师遭殃了,给人家做了美味,别人吃的爽,他挨板子。但是厨师去收购穿山甲供给贵宾吃,有这个动机吗?有收益吗?

 

查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再查第346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猎杀、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都要处罚。本案涉及的是收购,即单位收购。对于单位犯罪,处罚的是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经办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参与、起重要作用的,一种是被动参与,受领导指派去办理,作用不大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是故,本案厨师是否该被追究责任,须看其起的作用,如果是被指派去购买的,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责任,否则难免有替罪羊之嫌。作为先例,上海“11.15”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无证电焊工引起火灾,一个被判缓刑,一个被免于刑事处罚,而管理者被判实刑。这是因为,厨师、电焊工,只是奉命行事,为生活稻粱谋的劳动者,匹夫而已,而他们的管理者则是案件的主谋,也是受益人,该是主要被处罚对象。就“吃穿山甲”一案而言,厨师只是经手人,真正有供奉动机的该是企业主管,或许企业主管也是经手人,真正的指示者是其他领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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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0篇文章 7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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