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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日,媒体报道,监察委“留置”措施第一案——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何谓留置?201612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留置”横空出世,但是没有定义概念,也没有解释外延,一般认为是“双规”入法,即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窃以为,监察委的成立,是反腐败需要,如古代的御史,纠察、弹劾官员,肃正纲记。而“留置”是行使监察权必要之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从字义上看,《说文》:留,止也;置,赦(释)也。故与刑事强制措施而言,‘留置’是善待官员、士大夫的,有留下来调查,调查没事的释放,有事的处置之意。当然,历史上的御史调查也是很厉害的,譬如乌台诗案,苏东坡被御史告状,下入监狱,差点没命。所以如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是个课题。 

目前,“留置”的运用,还是一个探索过程,譬如留置的批准、期限、方式,被留置人的待遇与权利,是否可以律师介入辩护,留置与刑事拘留、逮捕的衔接等,都是空白,有待实践总结经验,以便立入国家行政监察法中去。从法理言,留置是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必须来自法律的规定,留置时间如双规可以3-6个月,相当漫长,必须有律师的介入以及其他外部权力的监督,以保障被留置人的基本权利。换言之,监察委的监察办案,也须受到监督。

 

“留置”第一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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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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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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