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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双龙镇玉龙村的何姓桂花树清代墓,碑坊浮雕,制作考究,但不料因之被后代子孙盗掘,进入墓室,打开棺材,只见尸骨,并无葬品。日前,嫌犯何某,被以盗掘古墓葬罪刑事拘留。经审讯,其供述,是以取尸骨转葬为由,行盗窃之实。

 

古墓不可挖。古墓若是文物,盗掘涉嫌触犯刑法第328条的盗掘古墓葬罪,即“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古墓若非文物,盗窃殉葬物的,也涉嫌盗窃罪,盗窃尸骨的,涉嫌触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骨罪,都要被刑法追究。子孙盗祖坟,也没例外。换言之,子孙对于祖坟有修缮维护之义务,但无继承获取殉葬品之权利。

 

在古代,盗墓会被处以绞刑。唐律疏义第277条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 【疏】议曰:礼云:葬者,藏也,欲人不得见。” “已开棺椁者,绞,谓有棺有椁者,必须棺、椁两开,不待取物触尸,俱得绞罪。其不用棺椁葬者,若发而见尸,亦同已开棺椁之坐。 发而未彻者,谓虽发冢,而未至棺椁者,徒三年。唐律疏义还专门规定子孙发冢与凡人同罪。看来不肖子孙,自古有之。

 

厚葬危险,薄葬安全。曹操发过冢,故其自己疑冢薄葬。当今还有盗窃富户骨灰以敲诈之案。汉文帝遗诏“天下万物之萌生,靡不有死。死者,天地之理,物之自然,奚可甚哀?当今之时,世咸嘉生而恶死,厚葬以破业,重服以伤生,吾甚不取”。故移风易俗,不封不树,与天地同化,反而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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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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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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