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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日,利川移动公司因拒绝配合调查取证,被法院罚款50万。原来,利川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中,死者孙某在为李某喷外墙漆时坠落而亡,家属起诉要求赔偿,被告称死者在摔落前曾与他人通话(与坠落有关),并申请调取死者摔落前的通话记录。 为查明案情,法院前往利川移动公司调查取证,但移动公司拒不提供死者的通话记录,法院遂处罚之。

 

此案报道后,不少人疑惑,法院可以调查通话记录吗?一般而言,只有刑事案件可以调查通讯记录,民事案件不能。《宪法》第4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电信条例》第66条规定:“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故虽然《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该调查范围,显然不能与宪法抵触,仍然不能调取通讯记录,因为通讯记录涉及到被通讯对象、通讯时间、通讯规律等通讯秘密,是宪法保护的。

 

其实,本案利川法院的处罚是正确的,因为权利是始于公民出生,终于公民死亡的,譬如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通讯自由与通信秘密的保护亦作如是观。故本案中死者的通讯记录,并非权利(死者没有权利),而是通讯遗产,法院可以调查,并不侵权。类似的还有死者的博客、qq密码以及内容等,是数字遗产。不过,对此类遗产的处理,如何调查、如何继承,尚未明文规定,有待立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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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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