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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猥亵的处罚,《刑法》第237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公共场合猥亵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上规定有严重问题。从媒体报道的案件来看,大量的猥亵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合,譬如车站、地铁、公交车上,按照法律规定,对此类猥亵的处罚,要么判刑5年以上,要么治安拘留510天,两者处罚悬殊,畸轻畸重,于是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治安拘留了事。当众猥亵判5年以上条款,因为过于严厉,成为一纸空文,而猥亵惯犯每次被逮住,也只是被治安拘留。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合理。

 

再以近日沸沸扬扬的南京南站猥亵事件来看,男子当众把手伸进未成年养妹裙子胸部,是严重猥亵儿童行为,该如何处罚呢?如果因为一次当众猥亵就判刑5年以上,比强奸还严重了,显得畸重,而如果只是治安拘留,则显得畸轻。问题出现在法律规定过于机械。窃以为,刑法规定当众猥亵判五年以上,是照搬当众强奸判十年以上(见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思路,但不知两者情况是大不同的,当众强奸少、情节相当恶劣应该重罚,而当众猥亵是常态、情节一般,故规定“当众”意义不大,且起刑5年是过犹不及。

 

建议,刑法删去公共场合猥亵判处五年以上条款,而代之以“聚众猥亵、多次猥亵或造成被猥亵人严重后果等情节的,判处五年以上”。这样,对公共场合猥亵的案子,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自由裁量,处以从治安拘留到五年以下、以至于五年以上的一系列处罚,从而做到违法行为与处罚相当、罪刑相适应,达到实质公平,避免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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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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