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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个封姓律师,自己作为当事人(并非代理人),在一起名誉权纠纷官司中败诉。于是在上诉中说:“一审判决将法律视为狗屎,上诉人也就不能拿狗屎恶心人”、法官是“垃圾法官”、法官“一年判错了三百多个冤假错案、你人品真垃圾”等。事后,南京秦淮区法院,以“侮辱、诽谤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封某罚款五万。封某不服,提起复议,南京中院予以驳回,维持处罚决定。

 

此案,上诉状中辱骂法官,不当,且无济于事。因为上诉目的,是为了重新审理案件,而非借此逞一时口舌之快。换言之,桥归桥,路归路。对于案件可以依法上诉,对于一审法官有意见可以依法投诉。不过,南京秦淮区法院的罚款决定书,亦是有不当之处,因为辱骂法院与辱骂法官,是两个概念。法院作为国家单位,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名誉权的,可任人评说,而法官是作为自然人,是有名誉权与人格尊严的,不可侮辱、诽谤。

 

再查罚款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律规定的也是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而非侮辱诽谤司法机关。另外,本案封某在本案中是当事人,虽然其是律师,但并非履行律师职务,故言行自负,与律师执行职务无关。但是,对于律师而言,出现这样的事情,终非好事,需反思。

 

事情的根源是一审判决,不知道是如何一个名誉权官司?以至于上诉状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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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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