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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秋,有陨石飞落云南香格里拉,寻找者众,因为陨石值钱。而在法律上,对于陨石的归属,尚无规定,属于空白。或曰,陨石属于国家,或曰属于发现者。对此,澎湃新闻采访的两位法学教授,都倾向于归国家,但理由不一。一位认为《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陨石是自然资源归国家。另一位认为,陨石无论被认定为“矿藏”还是“埋藏物”,其所有权都应该归属国家。

 

陨石是天外来物,是大自然赐予,又怎么是“自然资源”。如是,则阳光、空气、风雨等是否也是?显然,此与法律上的自然资源不同。物权法上的自然资源一般是指领土管辖范围内可以被控制利用的不动产资源,而不包括不被控制的风雨等自然现象,陨石亦是。至于认定为“矿藏”或“埋藏物”,则是陨石掉地被埋藏之后,而非被发现之初,故牵强附会不可也。

 

窃以为,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从法理上而言,陨石落地,必碰撞地面、必占有地面、必造成地面损失,故陨石应属于地主,就如邻家的水果树,逾越到本方土地,水果落地,则属于本方地主所用。我国土地,有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指宅基地、承包地等使用权),则落于何地,则属于何人,权利清晰,与义务平衡。所以陨石可以属于国家、可以属于集体、可以属于个人,但不属于发现者。同时,鉴于陨石的价值,对于属于个人的陨石,国家可以在支付相应对价后,予以征收,以物尽其用。

 

明朝吕坤《呻吟语》“天地间,惟理与势为最尊。虽然,理又尊之尊也。庙堂之上言理,则天子不得以势相夺;即相夺焉,而理则常伸於天下万世。”同样,以理而言,陨石属于地主,国家不得以势夺之。

 

陨石,属于掉落地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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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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