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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只有共同故意犯罪规定,没有共同过失犯罪概念。但生活中,共同过失导致犯罪的情况还是有的,只是刑法分别定罪而已。譬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追究操作人、主管人刑事责任,同一件事同一个罪名,虽然主观意图没有联系,但客观上有共同过失行为。再如,《唐律疏义》中“共举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险,而足蹉跌,两人抬重物,不小心彼此失手砸了人,显是共同过失。而两人之间的责任分担,现代刑法理论对此研究阙如。

 

再看一个实际案件。据澎湃新闻的报道“7日从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当地一名驾校女学员在教练带领下上路学习驾驶时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一名路人死亡,日前该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该名女学员的教练江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对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江某作出了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学员骆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是一个典型的共同过失。学员驾车失误,而当时坐在驾驶副座的教练员未及时刹车或转方向,导致事故发生。显然,事故是两者共同过失造成的,只是法律追究教练员责任而已。假设是两个持有驾照的司机驾驶,一个驾驶失误,另外一个去帮助驾驶也失误,亦是共同过失,都涉嫌交通肇事罪。窃以为,共同过失行为,在民法上是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在刑法上可以分开定罪,但不同于故意犯罪的主从犯理论,其罪责分担,亦当有别,既要考虑个人过失犯罪构成,也要考虑其在共同过失中的过错程度。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曾规定一个过失犯罪的共犯。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其实,此指使人与交通肇事无关,并非共同过失人,更非过失犯罪的共犯,而是事后帮助犯,妨害作证,并造成后果,应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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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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