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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也暴露了幼儿早期教育法律规定的空缺。早期教育是指0-6岁幼儿教育,其中3周岁以上幼儿教育,有《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对3周岁以下的幼儿教育,则尚无相关规定,是个法律漏洞。

 

故上海对0-3岁的早期教育,是以行政文件先行作出规定。2006年上海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规定“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环境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房屋建筑、教育、卫生保健等设施设备和教玩具的配备应当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配置要求。儿童活动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儿童活动室人均不少于5 平方米。”。还规定“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申办审批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同意后,向申办者颁发许可证。申办者持许可证,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民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经登记注册后,方可举办。”

 

但实际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0-3岁幼儿早教民办学校的审批,并无具体规定。其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鉴于尚无0-3岁幼儿早教的法律法规,故设置审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上海的文件,是基于现状,自行设定审批(即行政许可),严格意义上该行政许可是无效的。

 

从上可知,0-3岁幼儿早教审批尚无法律依据,只是文件规定审批,而此种文件审批,亦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携程虽是大公司,也难以获批,于是与妇联推荐的第三方合作,而此第三方与妇联是有关系的,得以批准开办。本来,若妇联推荐的早教公司,有能力有职业道德,也无可厚非,但该公司缺乏早教管理经验与能力,且聘请不合格的老师与保洁员,最终发生虐童事件,让人唏嘘。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要汲取教训,尽快立法早教教育,周全保护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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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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