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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成都市锦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情是,陈某跨越马路时,与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死亡。经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陈某违反交通规则,横跨马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致人死亡,确实过错重大,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刑法上能否定交通肇事罪,则是疑问。因为,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业务犯罪,即在业务过程中,或操作失误,或管理失职,导致事故发生。所以该罪的主体一般是司机等交通运输人员。而对于行人一般不适用。就如火灾案件,如果是生活失火造成,涉嫌失火罪,如果是业务失火造成,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就本案而言,行人涉嫌的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并非交通肇事罪,因为行人走路,不是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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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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