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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鄂尔多斯公安宣传报道:2017年12月4日、12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侮辱成吉思汗挂像案开庭审理。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罗某某在银川市滨河新区音乐文化广场“锡林浩特”蒙古包内踩踏侮辱成吉思汗挂像,并拍摄视频于当晚发布到“快手”网络平台。部分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严惩涉事人员。该视频的传播和转发给我市的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该报道漏掉最关键的内容即罪名,被告人罗某某所触犯的是刑法哪个罪名、第几条?按,成吉思汗是一代历史人物,可以任人评说,不至于触犯刑律。此案事出有因,而法律依据不足也。以法律专业分析,最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煽动民族仇恨罪,但寻衅滋事的网上公然辱骂他人,是指辱骂在世的被害人,而非历史人物,故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罪,要求有主观意图,从报道来看,被告人似乎只是为了逞一时之快多圈粉丝,不顾后果,而拍摄挂像视频发布到“快手”网络平台,恐怕并无煽动不和之意。故该案判决可疑,更像是维稳之判,以安抚不满者。其实,本案中真正起大作用的是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未尽审慎义务。对于可能引起巨大争议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应该不予或不宜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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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79篇文章 2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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