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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中院开庭。被告人莫焕晶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提出管辖异议,称杭州消防部门不提供火场信息,警方也只采集了两名第二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向中院申请38名消防员出庭被驳回,而后向最高法院申请异地审判,最高院尚未回应。杭州中院称有犯罪地管辖权,驳回异议。律师遂退庭,法庭接着宣布视为拒绝辩护,将为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人,随后休庭。被害人家属大呼不服。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异议,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管辖异议。但法理上与司法实务中,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客观存在的(只是不叫“管辖异议”,而是叫“对管辖提出意见”),譬如管辖法院因利害关系要整体回避,譬如高院管辖全省重大刑事案件,譬如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等。因此,律师可以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提出意见。全国律协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十八条也规定:“ 人民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意见或申请:(一)案件管辖异议”,故对于律师的管辖意见,法院应该审慎处理,并予以正面回应,以体现程序公正。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依法过问管辖问题。


杭州保姆纵火案,造成四人死亡,其中三个是孩子,是个很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属于中院还是高院管辖,应予说明。就案件实体而言,保姆的最后审判结果,可以说人尽皆知,死刑十之不离八九。但尽管如此,在程序上还要正当,尤其是查清起火原因、灭火过程,还原真相。故相关消防人员、物业人员,都应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律师的申请证人出庭有正当性。通过查清灭火过程,可以确定被害人之死因,是否与怠于施救有关,从而准确界定因果关系。同时也为相关的民事责任分配查清基础事实。相信此点,也是被害人所关心,所欲知晓的。故要重要管辖以及证人出庭等程序问题,日后刑诉法修改应该明确规定管辖异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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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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