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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读杭州中院关于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情况的通报,觉得逻辑有疑。
杭州中院的通报全文如下:“据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12月21日消息,12月21日9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开始后,审判长依法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审判长依法告知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随后,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


按:通报的关键词是“擅自离庭,拒绝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定辩护人”。
其一、表述的因果关系有疑。正常逻辑是”因为拒绝辩护,所以离庭“。但根据通报,则是”因为离庭,所以(视为)拒绝辩护”,如此推定过于绝对。离庭原因很多,未必即是拒绝辩护,譬如本案律师声称,退庭是抗议程序不公。

其二、离庭与辩护人身份的关系。正常逻辑是“因为律师拒绝辩护,所以辩护人身份解除”,但本案律师离庭后,委托人与律师都重申辩护关系存续,此时又何以另行委托或者指定辩护。

其三、如果律师拒绝辩护,则必须离庭,无权继续呆在法庭。只是此种离庭,也要经法庭许可,遵守程序规则。

故推理如下:如果认为律师是拒绝辩护,则离庭是理所当然,只是差个程序,而非故意扰乱法庭秩序,何以被行政处罚立案?如果认为律师不是拒绝辩护,只是退庭,则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还在,何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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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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