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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网上的几个“调岗”通知,令人咋舌。譬如,一家北京公司发通知称,因业务调整,工作地点迁到贵阳,若收到该函一日内未到新部门报道并提供劳动,则停发相关待遇并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家北京公司发通知,要求员工115日必须到达千里之外的城市办公,只给5天的考虑时间,否则遣散。

这些所谓的调岗,其实是变相的裁员,以简单、粗暴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而根据劳动合同合同法第41条、第43条,裁员是要提前三十天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现在的用人单位太任性,给员工下不可能的任务,然后予以遣散,达到裁员目的,可谓目中无法。究其原因则,一是工会太弱,劳动者没有真正团结起来,与资方做斗争,其二是劳动法执法太弱。此种“调岗”,在法律上应该明心见性,直接认定为规避劳动法的“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而且手段恶劣,用人单位除了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以外,还要被行政处罚。劳动监察部门,也不能再睡大觉了,对于用人单位的种种出奇违法行为,执法要时时道高一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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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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