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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立场发生重大改变。之前是,个人债务、夫妻负担,现在个人债务、配偶不承担。故此解释,有利于配偶,不利于债权人。按此解释,结婚负债风险大大降低,但“假离婚真逃债”事件将会层出不穷。此司法解释是否平衡了债权人与配偶的利益,尚待司法实践的检验,目前不能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7〕4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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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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