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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山东一公司年会上,一高管抱起一“红衣女郎”(男扮女装,反串演员),重摔于地视之无物。被摔者痛苦挣扎,几分钟后,方起来。从视频看,是典型的恶意伤害,假借嬉戏而为之。但事情的发展并不简单。舆论曝光后,高管道歉。被摔演员先是说“虽然身体没有什么大碍,但这两天精神一直备受煎熬。”后则表示“实际上是表演节目的互动环节,并不是网传的故意摔人。当时该高管喝多了酒,没注意轻重直接将自己摔倒在地上,公司已经带他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没有损伤,他自愿与公司达成和解。希望大家不要再继续关注。”

 

显然,因为被摔演员的态度变化,原来的故意伤害行为,也慢慢被转为自甘冒险的游戏伤害,成为一个民事侵权事件,可以赔偿和解而私了,以避免高官被治安处罚追究责任。这个事情,本来不大,但是高官的蛮横肆意,让人寒心。之后私了,虽两厢情愿,但有悖于事理与法律。

 

事实上,即使被害人同意的和解,这个抱摔行为也是“戏伤”行为。唐律疏议规定:“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疏】议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减斗罪二等。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简单地说,开玩笑过头了,伤了人,也要处罚,只是处罚较轻,按斗杀减二等处罚。此法理用于本案,也很贴切。在节目中,恶意抱摔,即使是游戏,但该行为已经超过游戏范围,已经触碰法律底线,是违法行为,应该被处罚。何况,本案并非游戏,而是借游戏伤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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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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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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