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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窒息,不是自杀,是过失杀

今天在微博看到一个案件:当事人为寻求快感而上吊,不幸勒死(千万别学这种危险游戏。本案警察调查后,认定是独自在家玩性窒息游戏意外死亡)。因死者投过意外伤害保险,家属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认为是自杀,不赔。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用毛巾勒脖子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性快感,得到欲望的满足,不是自残或自杀,死亡属于意外,符合保险合同“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的约定,应该支付保险金。

本案,法院判决正确,但论证不足。以常识论,上吊是很可能窒息死的,是故上吊死,并非意外,而是出于自信的过失。司法上的“意外”,一般是指本人无法预见、不能抗拒的因素,譬如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基于本人特殊情况不能遇见的外来因素。而上吊死,则是普通人所能判断的,并非法律上的意外。上吊死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的自杀或者自残,保险公司该赔。

其实,这个行为类似“戏杀”。唐律疏议第338条规定“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疏】议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减斗罪二等。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即没有杀人故意,而在玩耍中而死。本案是自己把自己玩死了。唐朝没有现代刑法的故意、过失、意外事件的刑法理论,但是对刑法的高度可操作性的概括,即可定罪量刑。唐律的戏杀,是指他杀(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处罚很轻,而本案是自己戏杀自己,不符合自杀的本意,是典型的过失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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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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