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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医生,是两个日常生活离不开的职业。医生比律师更重要,医生保护生命健康,律师保护人身自由,医生应比律师更受社会尊重。但法律待遇上,却非如此。譬如对于假冒律师的,《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假冒医生的,《执业医师法》没有相关规定。


近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假冒医生卖保险”:河南漯河市民张先生近日遭遇了这样的“假体检”推销套路。保险公司人员假扮医生,身穿白大褂,以免费健康体检为名,忽悠消费者购买保险。“假体检”背后有一整套流程在运作:先是自称与医疗机构合作回馈免费体检福利,然后运用保险公司培训好的“话术”解析体检报告,接着现场推销保险,并以产品即将下架为由鼓动消费者购买。这类健康报告声称与医院合作,所使用的检测器材却并未经相关部门备案和审批。


这是一个典型的假冒医生进行牟利案件,坑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医生声誉,但查找法律,却难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的虚假身份,当然包括假冒医生的身份,但招摇撞骗,一般是指诈骗行为,而非民事欺诈行为。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是,诈骗是骗取财物,是无中生有,而欺诈是有中生财,是为了促进交易,谋取额外的交易利益。本案中,假冒医生是为了骗签保险合同,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故不能治安处罚。


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只能依据合同法或消法解决。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可以撤销该保险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因只是签订保险合同,尚无金钱损失,还不能获赔。只有市场监督部门可根据消法第56条,对保险公司以“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为由予以处罚。


现行法律对于假冒医生行为,惩罚很轻,就如本案,只能市场监督部门予以处罚,现实中也未必去处罚,由此可见医生地位之低,以及对于被害人的保护不足。假冒律师,要被罚款,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要被治安处罚,严重的构成刑法的”招摇撞骗罪”,而假冒医生,几乎没有法律责任,法律亦是不公也,有待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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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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