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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壮壮14岁,河南商丘市民权县郭庄村委杨村人。杨壮壮翻了邻居的院墙,被同村的杨俊奇批评,之后杨壮壮投井自杀。家属起诉杨俊奇要求赔偿,一审判决不赔,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杨俊奇对于杨壮壮的死亡存在过错”。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杨俊奇承担40%的责任,赔偿十万。二审判决书认为:“杨俊奇对杨壮壮的批评教育有对他造成了心智压力和影响的可能,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杨壮壮虽属自溺身亡,但无证据证明当日有其他导致其可能自溺轻生诱因的存在,如果不是外来不当行为诱因的存在,实难想象一名未成年人独自走向玉米丛中的深井自溺寻死。”

 

窃以为,一个少年被批评后轻生,与批评者是有关系的,但此关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则要看要批评的方式。换言之,如果是一个正当的批评,批评者是没有过错的,被批评者责任自负,但如果批评不当,譬如有辱骂刺激伤人行为,则属语言暴力,批评者要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的焦点是,杨俊奇的批评方式合适否?而二审的判词,则主观推定的色彩浓厚,未以证据说理,难以服人。

 

媒体是这样报道批评的:杨俊奇说,他当场批评了杨壮壮几句,指出他在明知道别人不在家的时候跳院子不合适。另外还和孩子说:“你这样不对,以后不能这样。说的最重的话可能就是你信不信我告诉你妈,让她揍你,你以后再这样要是被别人抓住了,小心别人揍你揭不开(没面子)此时,又有几位村民路过围了过来,大家打了个圆场,就让杨壮壮离开了。走的时候,杨壮壮取下眼镜,揉了揉眼睛,说话声音有些哭腔。他说他以后都不跳别人家院墙了。

 

以上批评,是杨俊奇单方说辞,是否属实,有待其他证据印证,譬如其他村民的耳闻目睹,而被批评的杨壮壮已死无对证。如果属实,这个批评,尚属正常,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查清批评有辱骂刺激的,则要承担侵权责任(部分责任)。如果无法查清批评内容,则本案是“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为宜。可惜,侵权责任中没有强制补偿的选项,法律规定亦有不周之处。

 

本案最大的教训是,要加强对少年的心理教育,不因小事而误人生。其次,大人的批评要注意方式,注重未成年人的心理,否则批评过当,也会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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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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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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