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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日下午,桂林敦睦村村民组织在桃花江练习划龙舟时,2艘龙舟发生侧翻,共57人落水,致17人死。龙舟覆翻的地点为一处拦堰水域,拦堰上下游有一定落差,水流比较湍急。两艘龙舟就是在经过拦堰时发生失控,先后翻覆。

 

这事故令人痛心,端午没到,龙舟先翻,造成重大伤亡损失。以法律而言,划龙舟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已经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次是责任事故,而不是不可控的意外事件。拦堰危险,应该事先采取预防或安全措施,,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自信而漠视危险,贸然行动,属过失行为,故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事故,死亡人数多,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另外,龙舟的组织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龙舟事故的被害人,未穿救生衣,面对可能的危险,自我保护不足,亦是有一定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次龙舟不知是民间自发组织,还是官方组织?无论何方组织,都要注意安全,组织者都有责任,如果是官方组织,则除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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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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