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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晚报 赵先生在北京一公园游玩时,不幸被一只野蜂蜇伤而死。事后,家属将公园与急救中心诉至法院,索赔200余万元。家属认为,公园没有向游客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未告知游客相应风险,而且没有相应的突发事件预案及相应急救、预防手段。急救中心接到电话后,没有立即到现场开展抢救措施。该公园与急救中心存在过错,应对赵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野蜂蜇人案,公园有无赔偿责任?一般而言,野蜂蜇人、爬山蛇咬,是大自然带来的风险,并非公园所致,公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种伤害的防护、救助,是政府的职能,亦非公园所能承担。事实上,野蜂蜇人,是一个意外事件,被害人与公园都没有过错,并不适用过错责任,但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公园补偿一点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对此,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因为毕竟是在公园发生,公园对于自己管理场地上发生的事情,有一定的道义责任,但也并非一定要补偿,而是要看案情是否“显失公平”。简单地说,该公平责任,类似于强制的人道主义补偿,是根据双方经济状况等来考虑的。所以本案的诉讼,还是有一定法律价值的。

野蜂蜇人,与家养的蜜蜂蜇人,性质不同。蜜蜂是饲养的动物,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人对于蜜蜂蜇人存在赔偿责任,因为这个危险是饲养人带来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野蜂蜇人也要具体分析。一种是无端攻击的意外事件,譬如本案。还有一种是人为引发的,譬如有人捅了马蜂窝或去烧蜂窝,导致群蜂出动攻击人类。此种危险是人为引起,引起人有过错,对于野蜂蜇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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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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