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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撞人后故意杀人案中,一审判处药家鑫死刑,以及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余元。判后,被害人家属表示赔偿太少,赔偿不合理,准备上诉,但后又表示拒绝赔偿,只求维持死刑。何故?主要是担心,如果二审上诉中,药家鑫家赔偿比一审多,会给死刑改判留下口实。所以,宁愿连法定的赔偿不要,也不希望看到死刑判决出现变数。由此可见:其一、对法律之不信任。按理,法定赔偿之执行,并不影响死刑二审,但当事人还是担心法律被操弄。其二、情绪化的复仇心切,必置药家鑫于死刑。传统的“杀人者偿命”观念根深蒂固。当事人为“争一口气”而不要赔偿,这里有当事人的个性所在,有其律师的推波助澜,也有舆论的影响,情绪化而不够理性,但根本原因是,还是法律威信不够,担心法律不是普通公民的保护伞、挡箭牌。

又,部分赔偿款是被害人小孩的生活费。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利益是依法受到保护的,故该部分的赔偿权利是不能放弃的,家长代替小孩放弃赔偿的声明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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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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