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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人事件:是否纯粹被害人,要看证据

这次滴滴司机打人事件,可谓大水冲了龙王庙。被打的是滴滴投资人张桓,左眼软组织被打塌陷。滴滴提供的信息显示,乘客表示要举报司机,并带有侮辱性词汇,导致冲突升级。张桓回应称,“只公布一小段‘司机说可以为我取消订单’的通话音频,为何不公布他明明拉错人却不取消订单让我等的音频?说乘客有侮辱性词汇,为何不公开司机的侮辱性词汇?”

从两造之词,结合媒体的报道来看,应该是滴滴司机拉错人,张桓与之交涉,之后怒气冲冲的司机下车打了张桓,造成轻微伤。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是张桓有无侮辱性语言刺激司机,从而引发打人?如有侮辱,则该侮辱是否被害人过错在先?该节事实影响治安处罚的轻重,必须查清,无法查清的,则根据举证责任,结合常识常情常理来推定事实。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应被治安拘留或者罚款。在法理上,如果被害人有过错的,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处理一般会从宽处理。实际上,这是一个过错比例的专业问题:殴打他人是故意伤害的重大过错,若被害人的言辞过激,轻微过错,可以忽略不计;若被害人辱骂,则一般过错,可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所以本案之争,首先是证据之争,证明有无辱骂。其次是法律之争,如有辱骂,则该辱骂是轻微过错,还是一般过错,从而决定处罚程度。一切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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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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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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