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51日晚,湘潭大学一个女生,在校园被五六只流浪狗袭击。女生左冲右突,成群流浪狗紧追不舍,最终被撕咬。对此,湘潭大学安保处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当时女生就送往疾控中心治疗,目前已经接受了全面的治疗


校园成狗窝,学生被伤害,谁之过?在法律上,第一责任人是狗主。《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流浪狗的狗主,通常找不到,只能找喂养人承担责任。喂养人,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偶尔喂养的,临时投喂,没有法律责任;一种是长期喂养的,则相当于是饲养人,有义务防止狗对社会的威胁。《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长期喂养人,对狗有约束责任,所喂养的流浪狗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如果喂养人也找不到,则学校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有义务保障校园安全,防止流浪狗在校园存在潜在危害。《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流浪狗管理问题的再现。从公共管理来说,政府也要承担管理责任。公共场所本不就该存在流浪动物。政府对于流浪狗,必须及时收容,妥善安置,并对流浪狗的遗弃人予以处罚。但愿,本案女生伤情不重,如果伤重,则恶犬之主人、管理人,还会涉嫌刑事责任。是故,养狗者须有社会责任心,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