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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网约车处在一个狭小的空间,而且机动性强,故容易作案。为保障乘客安全,对于车上的猥亵作案,应加重处罚,以预防与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譬如台湾刑法就规定“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属于加重强制猥亵罪,处三到十年以上徒刑。此是对强制猥亵罪的加重处罚。 台湾强制猥亵罪是指“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它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观大陆,对于出租车、网约车上的咸猪手,处罚太轻,一般只是治安处罚,不足以惩戒。譬如最近的乐山出租车司机猥亵案,司机见穿露肩上衣的女乘客,先是侵犯身体,捡起掉在其锁骨上的头发,再是语言冒犯,调戏说乘客漂亮,最后在乘客下车时,对其袭胸,公然猥亵。案发后,该肆无忌惮司机也只是被治安拘留十天。因为,此猥亵行为,只是被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没有被指控为触犯强制猥亵罪。而实际上,该司机的一系列行为,都是违反女乘客的意愿,其乘机袭胸,已是强行猥亵行为,且发生在出租车上,故已涉嫌强制猥亵罪。大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该罪“强制”的理解,应该不仅包括强制控制身体,也包括违反意愿的乘机猥亵。夏季来临,女士多凉装,期待正确适用法律,严惩车上色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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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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