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同学聚会猝死,组织者有救助义务

网上看到一个吉林同学会聚餐视频:一个穿裙子女同学发言时,突然倒地,猝死,而周围同学们没有及时抢救。有的围观,有的谈笑风生,有的吃喝。着实让人心寒。这些同学都是中年人,有足够的社会经验与能力去处置突发事件,但没作为,即使是陌生人看到,也会报个警或报医,何况老同学!

在法律上,本次聚会的组织者,有救助义务。如果不作为,则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是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死者本人未注意自我保护)。因为聚会组织者,对其聚会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换言之,对其先行行为,有后续救助义务,如果有能力救助而未救助,能回避后果或者减轻后果而没有作为,则符合侵权三要件“有过错、有损害结果、过错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故构成侵权。至于组织者以外的其他同学,见死不救,见伤不动,虽无法律责任,亦应受道德谴责。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