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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日,江苏高院对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朱小虎酒驾撞死母子二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同时判决朱小虎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6.7783万元。二审期间,被害人亲属上诉请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7823.6元,被驳回。

 

本案刑事判决正确,民事判决“错误”。但这个“错误”的根源不在于一审、二审法院,而在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以,当社会质疑死了二个人为何只判赔偿6.7万元时,江苏高院出通报说“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只支持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损失、交通费及丧葬费等物质损失。换言之,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以及抚养费。该司法解释明显是错误的,与民法相悖,也违背社会常识,但是还是执行了,下面的法院判决也跟着错判,碰到压力,则以司法解释为挡箭牌,呜呼哀哉。

 

还有律师建议,此类赔偿,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可按民法赔偿。此言亦是误导,其法律依据在何?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也还是只赔偿物质诉讼的(网上检索的案例,大多数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但也有少数支持。交通肇事罪案件是支持的,但属于特别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的正当赔偿请求,还是求助无门。若要实现正义,必须修改司法解释,使得其赔偿与民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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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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