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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在泰国普吉岛出海的“凤凰”号游轮倾覆,导致42人死,14人失踪。目前搜救与善后工作在继续。《曼谷邮报》报道称“50岁的“凤凰”号船长Somjing Boontham被控鲁莽行动致死致伤,以及鲁莽行动致他人身体和精神伤害。船长和船主贸然出海,因此他们将承担责任”。船长否认指控,认为出海时候没有强风。泰方举行发布会称,预估对每位事故遇难者补偿140万泰铢(约人民币28万元),受伤游客的医药费由泰方承担。
 
一般而言,事故的法律追究,适用当地法律予以处理,即根据泰国法律追究倾覆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进行相关的民事赔偿。泰国的补偿28万,显然不高。在国内,遇难者的死亡赔偿金起码百万,譬如上海是125万余元。又,“凤凰”号所在公司TC Diving的负责人是一对中国人夫妇。所以,部分案件,又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管辖。
 
关于刑事管辖。《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可判刑三年以上。即贸然出海、救人不当(救生衣未及时发放,疏散不力),属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我国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在泰国已被刑事处罚,我国可以免除或减除处罚。
 
关于民事赔偿,我国涉外管辖的范围更大。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的规定,被告在中国,当然有属人管辖权,如果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也可以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侵权事件虽然发生在泰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故可以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赔偿,赔偿金额会高于泰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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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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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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