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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一则视频,安徽凤阳西泉镇的老人杨跃喜,猪场被洪水冲散,站在桥头上痛哭。6月28日受暴雨袭击,大棚不到一会就被淹没,即将出栏的猪被洪水冲散后,有的淹死了,有的被洪水冲向了下游,许多村民见机顺势捞走,不愿归还。最后,老人不得不花钱买回了部分猪。经初步核算,此次共计1600头猪被淹死或失踪,损失200万元左右。
 
为这个老人伤心,大水冲了猪场,是个意外事件,但是捞走猪不还,则是个人为事件。在法律上,被洪水冲走的猪,是漂流物,捞猪的要归还,而对于捞猪以及短暂看护猪的费用,可以作为无因管理的成本,由猪的主人支付。而拒不退还的,则属于侵占,应该予以惩戒。
 
但是,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把侵占他人之物,定为违法犯罪行为。这样,捞到的可以不还,没有法律后果,这是法律漏洞。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民法通则》第79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拾得物不还的,要提起侵权之诉,劳民伤财,一旦不提起诉讼或者过了诉讼时效,则拾得物占有人可以不还,明显对物主不公。所以本案老人不得不花钱赎买自己的猪,亦是法律之无能也。法律应该规定,对于侵占他人之物为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返还(微信转错款之类案件亦是如此),如果拒不返还,则被处罚,如此才能促进归还,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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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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