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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武之所以被认定是“精神病人”,是因有一纸文书的精神病鉴定报告作为法律理由。那么该精神病鉴定报告是否合法、是否属实、是否准确,必须查证。财新网《武钢职工徐武“被精神病事件”》一文中透露:“在2007年1月,徐武父亲与亲属前往探望徐武时,徐武曾称,这份司法鉴定报告系伪造所得。实际上,当时的徐武正因到北京陈情,而被羁押在拘留所,不可能在武汉接受精神病鉴定。”如果徐武所言属实,则该精神病鉴定报告自始无效,鉴定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29条规定有两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二)》第81条规定,提供虚假文件案,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其第82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如果因不实的精神病鉴定报告,导致正常人被关押多年,后果当属严重,符合追诉标准。

 

当然,根据法律程序,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报告,只是对鉴定的标准争执不一,则是专业范围内的学术争议,不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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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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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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