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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日,武侠作者温瑞安,写了一份解除合同书给某影视公司,告知解除合同。原来,去年711日,温瑞安将其名著《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网络视听改编权,授权给某影视公司开发与转授权,并约定,温瑞安对改变后的剧本内容有最终编审权。之后,温瑞安发现该影视公司将改编权转授给第三方,拍了两部网络电影,都未经审阅,于是大为光火,发函维权,并声称改编的作品未经其同意,也是侵权。

 

根据合同法,如果违约方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发函解除合同。违约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月内诉之法院,由法院来确认合同是否解除。温瑞安对剧本的最终编审权,涉及到作品武侠精神的实现,是重要合同条款,如果违反,属于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转授权被取消后,第三方则不能继续改编拍摄,否则就是侵权,其损失由转授权人赔偿。而在取消之前的已经拍摄的电影是否侵权,则要看转授权中是否约定剧本最终要温瑞安编审。如有,则第三方侵权,如无,则第三方是根据转授权合同善意履行的,不侵权,恶意履行的,还是侵权。以常理而言,第三方应该看到温瑞安给影视公司的授权合同,知道老先生是要看最终剧本的,改编拍摄期间应该尊重作者的意见。

 

 

 

附:

温瑞安致: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 公告解约书

2017711日,我本人与你司签署了《独家合作协议之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网络视听作品改编开发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将《四大名捕》系列相关网络视听作品的改编权授权你司进行开发和转授权。

 

该《许可协议》第1.9条明确约定,乙方(你司)邀请甲方(我本人)担任本协议改编作品的文学顾问且对改编文学作品即网络视听作品的剧本内容享有最终编审权

 

对于我本人的作品改编影视之事宜,最重要的就是改编作品对原作的尊重、与原作保持一致性以及必须通过我本人对剧本的最终认可。这在我本人与你司的若干份协议中都有明确约定,属于合同至关重要之根本性条款。你司负责人也曾经多次保证,要以尊重我本人的作品、弘扬温派武侠的精神为宗旨,所有影视开发的剧本都要经过我本人最终审定才可以拍摄,并保证该条款严格履行。但是,后来我却发现你司在对多个第三方的授权过程中,多次假借我的名义恶意磋商,把已经授权的版权以我本人不满意为由低价收回再高价出售;诡称我本人是你司的控制人或者幕后老板,让第三方误认为你司的利益即是我本人的利益而予以退让;污称我本人性情暴烈、动辄骂人,以此隔绝合作方与我本人会面;甚至于号称我本人年老体衰、已经托孤!你司的上述种种欺上瞒下、口蜜腹剑、阳奉阴违、两面三刀、无信无义无耻的卑劣行径,已经彻底的、完全的违背了我本人当初对你司授权的良好初心和侠义宗旨!

 

在调查你司种种恶行的过程中,我本人获知,你司以该《许可协议》为依据授权给东阳奇树有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改编拍摄《四大名捕》网络电影,目前已经完成两部的拍摄和制作。但是这两部网络电影的剧本内容从未交于我本人审阅。而东阳奇树有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却明确得到了你司对剧本的认可!李鬼已经篡位李逵,狸猫真以为自己是太子?!你司的种种恶意违约行为已经无法改正,客观上直接导致了我本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严重伤害了无辜的被授权的第三方!故我本人特此严正通知你司并公告各方:我本人从即日起立即解除与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于2017711日签订的《之全系列作品网络视听作品改编开发许可协议》,并收回全部授权许可!在我本人与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授权许可协议中,均约定我本人有最终编审权,没有我本人的认可,任何关于我本人作品的改编行为均为违约并将导致侵权!我本人亦将陆续查证并解除与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的所有此类合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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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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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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