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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6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李某某等十六人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中,辩护律师表示“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还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辉伙同被告人李银霞等人无视社会道德风尚,大肆从事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危害,该辩护意见于法相悖、于理不合、于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017911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发《工作联系函》给长沙市司法局,指出:“刘志江律师公开发表了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的案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作为监督机关,认为刘志江律师的该辩护意见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及公序良俗,在法庭上公然发表上述辩护意见不符合一名律师应有的言行。”

 

窃以为,该律师辩护有失偏颇。卖淫嫖娼,败坏风俗,违法犯罪,应予惩罚。“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的观点,亦是其一家之言,自说自话而已,法院已经驳斥,不予采纳。而检察院认为该律师的言论不对,发函监督,亦是不妥。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本案中的律师意见固然不对,但未危害国家安全、未恶意诽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故其言论不受追究。换言之,为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允许律师发布各种意见(律师法第37条规定的三种意见除外),正确的法庭可采纳,错误的法院不予采纳。每个律师不一样的,法律观点也不同,故不能强求律师的观点一定“正确”。如果对“错误”的观点,动辄提起法律监督,则律师不敢发言矣。律师观点的“正确”与“错误”的后果,法院、当事人、市场会给出,一个经常观点正确的律师,会达到应有的辩护效果,反之,会被当事人所抛弃。

如何看待“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的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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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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